英国法律三大体系?
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系,苏格兰实行民法法系,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司法机构分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两个系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民事庭、上院。
刑事审理机构按级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庭、上院。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为上院,它是民、刑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1986年成立皇家检察院,隶属于国家政府机关,负责受理所有的由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机关提交的刑事诉讼案。
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是英政府的主要法律顾问并在某些国内和国际案件中代表王室。英国陪审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至今已经是其刑事法制根深蒂固的组成部分了。
英国没有单一的司法体系。整个英国境内的法院分为三个彼此独立的法院系统,即:
1. 英格兰与威尔士法院系统
2. 苏格兰法院系统
3. 北爱尔兰法院系统
但是,对于某些领域的案件,在司法管辖方面有一些专门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 移民法领域
庇护与移民法庭(Asylum and Immigration Tribunal)和特定移民案件专门委员会(Special Immigration Appeals Commission)负责管辖英国境内所有移民案件。
2. 劳动就业法领域
劳动就业法庭(Employment Tribunals)和劳动就业上诉法庭(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负责管辖大不列颠辖区内所有劳动就业案件,但对北爱尔兰辖区内的劳动就业案件不享有管辖权。
3. 英国最高法院
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根据《2005年宪政改革法》设立,在英国司法体系中属于新设立的司法机构。最高法院承袭了英国上议院(House of Lords)的司法职能,并接管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对分权案件的管辖权。最高法院于2009年开始办公,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辖区及北爱尔兰辖区所有案件和苏格兰辖区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苏格兰高等法院仍为苏格兰辖区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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